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规范引入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提升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根据《中共辽阳市委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辽阳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操作简便、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主体
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绩效管理科、财政事务中心绩效评价部的人员共同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按政府采购程序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四方面:基础管理情况(权重30%)、工作质量情况(权重60%)、执行纪律情况(权重10%)等。
第六条 考核方式
每个项目的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相关考核主体比照《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服务质量考核表》,对该项目绩效评价服务情况逐项评分,以各考核主体打分的平均分值作为项目考核结果。
第七条 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良好(≥75且<90)、合格(≥60且<75)、不合格(<60)四个档次。市财政局根据每个项目考核结果,调整实际服务费用,实付服务费=协议或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考核调整系数。考核调整系数为:考核结果为优秀,调整系数为 1;考核结果为良好,调整系数为0.95;考核结果为合格,调整系数为0.9;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调整系数为0.5, 同时,对承接该项目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市财政局两年内不推荐其参与我市绩效评价服务。
第八条 相关工作要求
各考核主体应认真打分,确保有理有据。考核过程中,考核主体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第三方机构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