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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

2021-07-02 15: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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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70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本级部门(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组织、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组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绩效监控管理制度办法;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监控;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督促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监控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绩效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开展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三)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按照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四)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六条 绩效监控可以由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组织开展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绩效监控范围涵盖自治区本级预算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应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


第八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九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工作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具体采取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日常监控和自治区财政厅重点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监控,但应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强化绩效监控,更加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条件具备时,自治区财政厅将对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运行情况开展在线监控。

第十二条 每年8月,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要集中对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预算执行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预算执行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监控情况表》(见附件1),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绩效监控报告。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年度集中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并于8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对口处室、绩效管理和监督局。


第五章 绩效监控报告

第十三条 绩效监控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绩效监控报告正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监控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下一步改进的工作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绩效监控报告附件是对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填报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监控情况表》。


第六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绩效监控工作情况作为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相应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部门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自治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预算绩效监控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监控管理办法(暂行)》(内财监〔2017〕20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