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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2024-02-05 08: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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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基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基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拟将于3月起开展自治区、兵团定点医药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医疗保障绩效评价对象为自治区、兵团定点医药机构,主要对医保管理、医药管理(药品管理)、结算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日常管理、基金监督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定点医药机构年度清算、预留质量保证金返还、集采药品耗材节余留用、医保服务协议续签、信用等级评定等挂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兵团医疗保障局统一组织评价,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由各统筹地区组织评价。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开展绩效评价是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管理的重要举措,能够有效促进定点医药机构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益,推进定点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便捷的购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