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下具体实施。
(二)分级分类原则。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部门自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激励约束原则。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挂钩,预算绩效评估与政府绩效考核结合,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协同联动,高效要重点保障、低效要压减整合、无效要追责问责。
(六)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自治区及市和旗县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各级预算部门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预算支出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预算支出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预算支出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在财政部门指导下进行,评价组织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和预算部门组织评价(以下简称部门自评),部门自评是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财政部门组织评价形式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组织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部门自评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再评价。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审核、批复本级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预算部门对部门自评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预算部门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财政评价和财政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八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具体组织部门和所属单位,对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汇总绩效评价结果,加强评价结果审核、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评价工作,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实施或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购买第三方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预算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预算支出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预算支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预算支出。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四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指对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体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原则上重点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以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部门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支出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预算支出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因素。
(五)预算资金的绩效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预算支出的政策环境适应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二十条预算部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绩效目标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执行中确需申请调整预算的,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二十二条设定的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申报预算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预算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二十四条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中实行跟踪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关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绩效指标评价的设置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能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指标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预算支出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共性指标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在开展绩效评价时可以调整。
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在参考相关行业和领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针对评价对象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指标,效益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数值形式反映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用的成本,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二)效益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为了取得被评价对象基础数据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完成绩效评价任务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包括绩效评价技术方法和工作方法。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案卷研究、资料收集、座谈交流、实地核查、问卷调查等。
(一)案卷研究,是从现有的预算支出文件、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各种相关的研究和咨询报告等文档资料中寻找数据的过程。
(二)资料收集,收集与被评价对象有关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报告;发放基础数据表,由被评价单位填报。
(三)座谈交流,选择熟悉预算支出政策以及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听取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内容相关情况的介绍。
(四)实地核查,是指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等方法,对评价对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获取绩效评价需要的基础资料。
(五)问卷调查,是指通过专家评估或者向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问卷调查需要明确分值、问题的数量、样本数量、抽样方法及抽样比例等。
(六)其他工作方法。
第六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绩效评价实施程序是评价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形成报告和建立档案四个阶段。
第三十四条评价前期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是由绩效评价组织部门确定的、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绩效评价工作组从多家第三方机构抽取人员重组、聘请行业专家、联合财政业务科室共同组成,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实施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
(四)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绩效评价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主要内容、绩效评价指标和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等。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实施前,向被评价单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实施绩效评价阶段包括:
(一)被评价对象自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按照指标体系内容和报告范本,撰写预算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并提交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绩效评价的材料,按时报送相关部门。
(二)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三)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六条形成评价报告阶段:
(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绩效评价报告撰写工作。绩效评价报告应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各预算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预算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成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二)审核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财政部门对各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主要审核报告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绩效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充分。
(三)完善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在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之前,应向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反馈,并根据反馈意见,依据事实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正式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建立绩效评价档案阶段。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等级划分为四档:“优”、“良”、“中”、“差”。
第四十条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中的预算支出,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十一条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公开和结果问责。
第四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
(一)反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并明确修改时限。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并填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自收到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绩效评价组织部门。
第四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一)财政和预算部门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预算绩效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下级财政部门每年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支出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第四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可予以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四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财政部门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本级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计分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公开。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进行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具体公开方式和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加强财审联动。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指标共商、信息共享、结果共用、整改共抓等方面,加强与本级审计部门的协同联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升绩效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条结果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浪费、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或者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第三方机构人员和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三方机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市政府网站
附件:1.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2.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3.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4.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