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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第三方机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2025-11-22 08: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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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全面提升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财绩〔2024〕12号)、《市级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管理办法》(同财绩〔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对象,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接受委托方委托,独立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具有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对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约束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实施

第四条 按照《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室、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同办字〔2022〕28号)职责分工,考核的主体为大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具体由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科、相关资金主管科室和大同市财政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共同实施。

第五条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对第三方机构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第三方机构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并提交正式绩效评价报告后,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科组织预算绩效管理专家、相关资金主管科室、大同市财政预算评审保障中心,在查阅绩效评价工作记录、审核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和评价报告、查看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开展实地抽查等基础上,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依据第三方机构参与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情况,重点对第三方机构当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权重17%)、工作态度(权重8%)、评价工作方案质量(权重20%)、评价报告质量(权重55%)等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件)。考核中,对于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的情况,以及严重影响报告公正性、客观性和公信力的情况,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级直接定为“差”。

第七条 考核结果根据百分制计算,划分优(90分-100分)、良(80分-89分)、中(60分-79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级。市财政局预算绩效管理科依据得分情况,对参与当次考核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排名。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支付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载明。原则上,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支付全部服务费用;考核结果为“中”的,在核定委托服务费用的基础上,扣减不低于10%服务费用;考核结果为“差”的,在核定委托服务费用的基础上扣减不低于20%服务费用。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后续财政重点绩效评价业务委托的重要参考因素,原则上,对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优先选用;对考核结果为“中”的,根据情况减少选用;对考核结果为“差”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再选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将有关考核情况,包括考核结果和主评人信息等,在外网公布。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考核主体应全面了解评价过程,动态掌握第三方机构评价相关工作情况,确保考核有理有据。

考核过程中,考核主体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要求第三方机构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绩效评价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不得随意更改考核数据。参与考核的第三方机构如对考核结果有疑议,可通过正常途径进行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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