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3.《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136号)
4.《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
5.地方性管理办法《省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
6.单位内部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明确要求“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136号) 及各省市配套细则:规定监控职责、内容、方式和结果应用。单位内部制度明确内部财务与业务在绩效监控中的具体责任、工作流程和问题协调机制。
二、相关概念
1.绩效中期监控(亦称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通常为每年7至9月),由预算单位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指标完成值以及预算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比对分析、偏差预警和纠偏整改的管理活动。其本质是“事中”的管理,目的在确保预算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钱花完了事没办成”。
2.绩效目标:年初批复的、指向同一项目产出的具体指标,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是监控的基准。
2.“双监控”:既要监控预算执行进度(钱花出去多少),又要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办成了多少),两者必须匹配。
3.产出指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如“改造老旧小区20个”“工程验收合格率100%”“12月底前完工”。
4.效益指标:项目带来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果。如“年节约标准煤500吨”“群众投诉率下降10%”。
5.预算执行率:累计实际支出数/年度预算总额×100%。是监控资金进度的重要标尺。
6.绩效运行监控表:单位自行监控时必须填报的标准表格,记录每项指标的年初目标值、1-6(7)月完成值、预计年底完成值及偏差原因。
三、操作流程
1.全面收集资料。财务部门提供截至监控时点的实际支出数据、预算执行率、财政资金到位额度。业务/项目部门梳理工作台账、合同、验收单、培训记录、影像资料等佐证,并说明政策调整情况。共同核对相关资料,确保年初批复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准确无误,作为比对底稿。
2.核实完成情况。将截至监控期的实际数据,与年初目标逐项比对,具体比对产出数量指标是否“时间过半、任务过半”;预算执行率是否与任务进度匹配;有无“钱快事慢”或“事快钱慢”;质量、成本、效益指标是否达标,有无明显偏离。根据当前完成率,科学预判年底能否全部达标,若无法完成,预计缺口多大。
3.深挖偏差原因。按照预计全年可完成、存在可纠正的偏差、无法完成或存在重大风险三类对每项指标标注运行状态;针对指标情况,从组织管理、政策变化、预算编制、外部环境等维度分析根本原因,切忌用“进度慢”敷衍。
4.形成中期监控报告。对预警指标提出具体、可落实的整改措施,汇总分析结果,撰写《绩效中期监控报告》,经单位内部审核后上报。
5.整改落实与结果应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上传佐证材料。对项目实施动态跟踪,整改到位后方可销号,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对确需调整预算或目标的项目提出申请。监控结果将直接影响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四、关注点
1.压实业务主体责任。必须由业务部门主导进度核实,财务掌握的是资金数据,但项目是否按计划推进、质量是否达标,只有项目负责人清楚。监控工作应由单位负责人牵头,明确业务是绩效目标达成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提供支付数据与流程支撑。建议召开由分管领导主持、财务与业务共同参加的专题会,逐项过指标、找问题、定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这份纪要是整改落实的重要依据,也是应对财政核查的有效佐证。
2.杜绝估算填报。所有完成值必须能拿出佐证,不能只填一个数字,否则在财政重点抽查时会被认定为“虚报进度”。 特别注意“资金支付了但事项未完成”或“事项已完成但款项未付”两种情况。前一种要说明预付款是否合理,后一种要核实是否存在拖欠或验收未完成,监控时要与年初设定的口径完全一致,否则会产生虚假偏差。
3.措施必须具体。整改措施要写明:谁负责、在什么时间前、完成什么动作、达到什么效果。对确已无法完成的指标,主动申请调整比被动暴露更有利。监控报告中列出的每项问题,都应在单位内部建立台账,下次监控或年底自评时,首先检查上次问题是否闭环,避免被认定为监控失职,影响下年预算。
4.善用外部沟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重大问题,项目因政策变化需要终止、大额资金闲置无法支出、发现违规使用风险等情况,主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远比等待财政发现后追责要好,也更容易争取到预算调剂或收回后重排的空间。注重全过程留痕,是证明单位已尽职履责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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