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等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单位组织本单位对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汇总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预算支出情况后组织开展的综合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支出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预算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高效要重点保障、低效要压减整合、无效要追责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市县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各预算单位职责相关规定,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预算支出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预算支出的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预算支出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县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预算支出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为5年及以上的预算支出,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的绩效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预算支出。
第九条 部门评价对象的确定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预算支出,随机选择一般性预算支出。原则上应以3年为周期,实现预算支出部门评价全覆盖。
第十条 财政评价对象的确定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预算支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预算支出。对重点预算支出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原则上3年覆盖一次。
第十一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支出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预算支出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因素;
(五)预算资金的绩效情况,即实现的产出情况和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预算支出的政策环境适应情况;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根据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根据性质不同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第十四条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决策和投入情况、预算支出和资金管理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共性指标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可根据情况变化动态完善,在开展绩效评价时可以调整。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参见附件1。
个性指标由评价主体在参考相关行业和领域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针对评价对象特点和实际情况设定。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指标;效益指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五条 定量指标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数值形式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标。定性指标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评分方式,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超过30%),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当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完成情况(100%—80%、80%—60%、60%以下)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七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确定的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包括预算支出的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预算支出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级、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预算支出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预算支出的产出和效益。
第十八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预算支出决策、资金使用管理、产出和效益;
(二)重要性原则。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三)明确性原则。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四)可比性原则。同类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第十九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和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为了取得被评价对象基础数据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完成绩效评价任务而采取的各种手段,包括绩效评价技术方法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技术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案卷研究、资料收集、座谈交流、实地核查、问卷调查等。
(一)案卷研究。是从现有的预算支出文件、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各种相关的研究和咨询报告等文档资料中寻找数据的过程。案卷研究要注意对同一绩效评价指标在不同文件中的数据进行对比核实,如果不同来源的数据存在差异,则要分析差异的原因,并且开展实地核查,最后确定选择使用的数据。
(二)资料收集。收集与被评价对象有关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报告;发放基础数据表,由被评价单位填报。
(三)座谈交流。选择熟悉预算支出政策以及项目立项、实施、管理的人员参加座谈会,听取被评价单位对评价内容相关情况的介绍。
(四)实地核查。是指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等方法,对评价对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管理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和核实,获取绩效评价需要的基础资料。
(五)问卷调查。是指通过专家评估或者向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问卷调查需要明确分值、问题的数量、样本数量、抽样方法及抽样比例等。
(六)其他工作方法。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指导各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各预算单位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预算单位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评价工作,落实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项目实施单位(财政资金终端使用者)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预算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或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绩效评价实施过程中购买第三方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预算支出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一般由主管财务的机构委托,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实施程序是评价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一般分为前期准备、评价实施、形成报告和建立档案四个阶段。
第三十条 评价前期准备: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评价组织机构是由绩效评价组织部门确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组建绩效评价工作组、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的绩效评价方案、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审核绩效评价工作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三)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绩效评价工作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实施绩效评价、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
(四)制定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有关规定和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详细的绩效评价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主要内容、绩效评价指标和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方法、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等。
(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由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向被评价单位下达。基本内容包括评价范围、评价依据、评价主要内容、评价程序和步骤、有关要求等,并附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现场评价安排表、资料清单等内容。评价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要求要清晰、明确,以便被评价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关评价准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施绩效评价:
(一)被评价对象自评。预算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填报基础数据表,报送相关资料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撰写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按时报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二)现场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深入项目实施现场,通过听取情况介绍、进行实地核查、发放调查问卷、广泛座谈询问、对照查证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和基础材料进行核实,掌握第一手评价资料,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现场评价工作底稿》(附件4)。现场评价选点要有代表性,抽查的项目个数和资金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数的30%和资金总额的40%。
接受现场评价的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指派熟悉情况的财务及业务人员,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署《承诺书》(附件5),于现场评价结束后及时对工作组执行纪律情况填报《现场评价回执》(附件6),报送绩效评价组织部门。
(三)综合分析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所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结合现场评价的具体情况,对被评价单位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绩效评价组织部门,由其进行集体研究后形成绩效评价结论。
第三十二条 形成评价报告:
(一)提交报告。绩效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7),按照绩效评价通知的时间要求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支出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预算支出主要绩效及评价结论,绩效评价指标分析,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有关建议等。
(二)审核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要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报告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绩效总结分析或绩效评价的范围是否全面;逻辑是否清晰,分析问题是否透彻;绩效评价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充分;改进措施是否得当,建议是否可行等。
(三)完善报告。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在形成正式绩效评价报告之前,应向被评价单位征求意见。被评价单位复核评价报告的相关数据,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反馈,填报《绩效评价结果征求意见的反馈函》(参考格式见附件8),超过7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绩效评价工作组应逐一核实反馈意见,逐条说明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附件9);并根据反馈意见,依据事实进一步修改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形成正式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与绩效评价指标评分相对应,避免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评价档案:
(一)绩效评价组织部门需要存档的文件包括:绩效评价方案、绩效评价业务委托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情况等。
(二)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如借阅制度、利用制度和销毁制度等,按照评价工作分级分层管理模式,实施档案的对口分级管理,做到档案资料的完整、原始和安全。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0)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做到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绩效自评结果(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需报送部门评价结果)。
第三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将自评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自评结果较差的预算支出,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和结果问责。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
(一)反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将确定的绩效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评价单位,并明确修改时限。
(二)整改落实。被评价单位根据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加以整改,并填报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1);自收到反馈的绩效评价结果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绩效评价组织部门。
第三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一)财政和各预算单位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及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预算绩效情况,为决策提供参考。
(二)下级财政部门每年向上级财政部门提交预算绩效报告,说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预算支出绩效情况、存在的问题、纠正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支出是否纳入项目库、进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较差、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并根据情况核减预算,甚至取消预算安排。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以安排。
第四十一条 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财政部门主动对接各预算单位,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各预算单位和本级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计分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二条 结果公开。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进行公开”的原则,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绩效评价报告,并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单位部门决算,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具体公开方式和范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结果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浪费、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问责参考依据;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绩效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或者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人员和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公职人员行为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第三方机构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关系、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措施;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财审联动。绩效评价工作和结果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建立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的意见》(湘财绩〔2020〕2号)的要求,在指标共商、信息共享、结果共用、整改共抓等方面,加强与县审计部门的协同联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升绩效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绩效评价共性指标框架(参考)
2.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方案(参考提纲)
3.预算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4.现场评价工作底稿
5.承诺书
6.现场评价回执
7.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8.绩效评价结果征求意见的反馈函
9.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10.预算支出绩效自评表
11.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