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科技局印发《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呼科资字〔2026〕4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规程修订是我市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关键举措,聚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末端管理痛点,进一步规范综合绩效评价全流程,旨在构建科学、公正、高效的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为首府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新修订的规程共九章三十九条,核心明确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四方职责,厘清各主体工作边界,形成制度建设、统筹调度、评前审查、材料负责各环节各负其责、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在审查流程优化上,规程实现三大突破,切实提升项目管理效能。全面推行网上填报审核模式,取消纸质材料申报,真正实现“企业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将项目验收期限从 1年压缩至6个月,大幅提升项目管理整体效率;明确10万元以上项目须开展财务审计,进一步强化科研经费监管力度。同时划定评前审查修改上限为2次,对超期未提交材料的项目按规处理,倒逼项目推进效率提升。
为保障评价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规程推行分级分类评价机制,将综合绩效评前审查工作全部下放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财政专项经费规模实施差异化评价:5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专业机构会同主管科室组织现场评价,50万元以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会议评价。评价专家组均从市科技专家库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从流程上杜绝人为干预。
评价标准方面,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为原则,评价内容覆盖项目任务完成、成果产出、资金管理使用三大维度,将成果转化列为核心评价指标,推动科研与产业深度对接。评价结论设“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两类,总分60分以下或存在弄虚作假等7种情形的项目直接评定为“验收不通过”,将依法收回不合规使用及结余专项资金,并将相关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此外,规程新增“处理与公示”章节,完善评价后续管理环节,坚持监督与容错并举。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在评价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规范材料归档程序,评价结果每半年向社会公开;建立问题整改复核机制,确保评价结论经得起检验。同时设置容错条款,因不可抗力未完成任务但已履行勤勉义务的项目,可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此次规程修订是呼和浩特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的重要实践,通过全流程规范科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有效提升科研管理效能,推动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呼和浩特市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