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是指运用制定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结果,为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及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信息参考,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咸阳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目标导向、科学规范、结果运用的原则,实现物有所值基本目标。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设立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市级各采购人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采购人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加强本单位采购项目管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采购人使用所有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都要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预算编制应按规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
(二)意向公开。采购活动开展前,采购人应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采购意向,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公示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三)编制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按照采购项目性质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采购需求。
(四)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年度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
(五)计划实施。依据“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采购人应依法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需求确定、文件编制、采购评审、信息公开、优化营商环境等活动。
(六)绩效目标落实。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设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要对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提交绩效报告,要将取得绩效和设定的目标对比,如未达成需说明理由。采购项目应通过充分竞争,节约采购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节支率。
(七)合同管理。采购人应按规定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完成合同备案及公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八)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以及时间、方法、内容等及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公示。
(九)质疑答复。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质疑答复并正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应证据充分、内容全面、意见明确。
(十)政策功能。采购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政策,落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及创新产品等采购政策。
(十一) 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制定流程规范、职责清晰、有效防控风险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健全政府采购项目议事决策机制及内部审查机制,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采购专管员。
(十二)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按照《陕西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档案。
第八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根据物有所值的绩效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75(含)~90分为良、60(含)~75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采购人应全覆盖自评,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按照《咸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指标》(附件2)完成自评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将根据工作安排选取部分项目进行财政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自行组建评价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自行组建的评价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市财政局确定的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标准等,分类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项目作出全面、客观分析,确保评价结果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当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完整、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采购人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人对评价内容或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市财政局将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结论。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与次年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条 市级各采购人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高效、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附件3情形之一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划分为“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政策变化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