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DRG绩效评价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条 绩效评价周期按年度组织实施,在年度清算前完成;数据时限范围为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设置27项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共140分。其中,围绕改革推进要求及政策导向,从组织建设、医疗服务、费用控制、管理质量、任务完成5个方面设置19项核心指标,共100分;围绕提升医疗机构保障能力及提高参保人员满意度,从结算清单数据质量、医疗质量、医疗能力、患者满意度4个方面设置5项地方指标,共20分;针对当前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设置负面清单3项,共20分。核心指标、地方指标及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绩效评价办法按不同指标分类开展。其中核心指标中的定性指标主要通过检查电子佐证材料、现场核查相关台账情况给予评分;核心指标中的定量指标和地方指标主要从DRG支付结算系统中提取确定,不能直接提取的,可通过查看台账、实地抽查和日常监督情况给予评分。负面清单指标根据病案抽检、日常稽核、基金监管及信访统计情况,给予相应扣分。
第五条 绩效评价方式以季度监测与年终评价相结合。季度监测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按照参评医疗机构范围调取指标体系备注栏中“★”项目数据进行监测并向市医保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年终评价由市医保部门负责,辖市(区)医保部门参与,具体评价工作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牵头组织,按附件内容全面实施,计算参评医疗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得分。
第六条 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综合运用于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中,可逐步与医保预留费用、年终清算相挂钩。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